通告 23/2015/TT-BKHCN

关于进口二手机械、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第 23/2015/TT-BKHCN 号通知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主要内容在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中:

进口二手设备的要求

第五条 一般要求

进口二手设备必须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具体要求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二手设备可以进口:

a) 其年龄不超过 10 年;

b) 该产品按照国家技术法规 (QCVN) 或越南标准 (TCVN) 或 G7 国家标准制造,在安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2. 关于投资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的二手设备,在下列情况下:

a) 该项目须经投资政策决定后方可实施;

b) 无论投资政策如何决定,该项目均须获得投资登记证书。

如果投资项目的文件有二手设备清单,主管机关作出投资政策决定,投资登记机关按照投资法颁发投资登记证书,则本条第1款不适用。

必要时,负责制定投资政策的主管机关和投资登记机关在制定投资政策或颁发投资登记证书之前,可以咨询熟悉所用设备技术的机构。

3. 二手零部件仅可在制造企业需要更换或维修其运行设备时进口。制造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授权其他企业进口。

4. 必要时,部长和部委负责人可根据其领域降低二手设备的年龄限制(10 年以下),并通知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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