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电项目关税的新规正式生效
越南总理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布了第 39/2018/QĐ-TTg 号决定,对 2011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第 37/2011/QĐ-TTg 号决定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该决定涉及支持越南风电项目发展的政策。

该决定规定,买方有责任按照以下新电价在电力交付点购买风力发电项目的所有电力:
- 陆上风电项目的电价为1928越南盾/千瓦时(相当于8.5美分/千瓦时)
- 海上风电项目的电价为2,223越南盾/千瓦时(相当于9.8美分/千瓦时)
此为不含增值税的电价,采用越南国家银行于2018年8月30日公布的平均汇率22,683越南盾/美元,并根据越南盾/美元汇率波动进行调整。从风电项目购电的成本已计算并计入越南电力集团的电价体系的输入参数中。

此为不含增值税的电价,采用越南国家银行于2018年8月30日公布的平均汇率22,683越南盾/美元,并根据越南盾/美元汇率波动进行调整。从风电项目购电的成本已计算并计入越南电力集团的电价体系的输入参数中。

这些已申请适用这些电价的风力发电项目将不受适用于该项目发电价格机制的约束,这符合其他现行法规。

此外,第 39/2018/QD-TTg 号决定还修改了风电项目开工建设的条件,据此规定,投资者只有在满足建设法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并与电力购买方签订购电协议 (PPA),与配电或输电公司签订并网协议,以及提供至少 12 个月的连续风力数据报告后,才被允许开工建设风电项目。资料来源:越南工贸部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