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纠纷案例分析保单价值保险。

概括

一艘船从印度图蒂科林运送了 5500 吨建筑材料到马尔代夫马累和福姆拉。

该船于2016年8月9日抵达马累,部分卸货后于2016年8月12日离开马累。2016年8月13日,该船在福姆拉附近寻找安全锚地时,触礁搁浅。2016年9月5日晚,船员开始将货物抛入海中以减轻船体重量;截至2016年9月9日上午,该船已抛下近3000吨货物;截至2016年9月14日,船上剩余货物为1882吨。2016年9月15日下午,救援拖船在船舶主机的辅助下成功将船舶拖离,此时该船向右倾斜了8度。调整倾斜角度后,拖船将船拉到安全位置 0.30S-073.40E,但该船已严重受损。

2016年9月23日,船东宣布弃船。2016年10月1日,该船被拖出马尔代夫水域,至距福姆拉岛约90海里、水深4000米处,并于当日在此沉没。船东投保了船体保险,保额为280万美元,船舶价值也为280万美元。因此,船东就全损向保险公司索赔280万美元,但保险公司辩称,该保单并非按船舶价值投保(从船东的角度来看),而是按船舶价值投保。因此,赔偿金额仅按事故发生时(2016年8月13日)的估价确定,远低于280万美元。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船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船东观点概述

船东认为被保险人为船舶,包括船体、船上机械及设备,保险价值为280万美元,保险金额也为280万美元。船东与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将此案认定为预计全损。船东不同意保险公司根据估价契约提供的赔偿金额,理由是该保单属于《2005年越南海事法》第228条第2款c项规定的“定值保单”:“定值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约定被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并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全损或部分损失赔偿的保单。”此外,船东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其应得赔偿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280万美元利息。

保险公司观点的概要

保险公司援引2000年《保险业务法》第46条:“1.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损失发生时、发生地被保险财产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程度确定。确定市场价格和损失程度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拒绝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即船舶保险金额——280万美元),并认为这是超额保险,只接受根据船舶评估结果支付的赔偿。

法院和检察机关观点的概要

根据对案卷的研究结果,通过审查、询问、回答和在2018年10月19日的法庭听证会上进行辩论,法院指出:“[…]保险价值是被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必须以船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判决书第12页)。

检察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超过了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判决书第 10 页)——通常被称为超值保险——因此有必要确定价格,以便根据法院要求的评估证明获得赔偿金额。

因此,2018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承认船舶所有人(原告)所主张的保单价值,仅接受保险公司(被告)根据法院要求评估的船舶价值(2016年8月13日)所作出的赔偿意见。该评估结果显示,船舶在损失发生时的价值为41,541,429,000越南盾(按1美元=23,351越南盾的汇率计算,约合1,779,000美元),船上备件和用品的价值为5,283,065,575越南盾(约合226,246美元),利息金额为8,593,418,541越南盾(约合368,010美元)。

评论

保险合同第2.​​1条规定:“本保险合同受《越南海事法》管辖和约束。凡《越南海事法》未予规定的,适用国际海事保险法律和惯例。” 因此,本合同适用2005年版《越南海事法》(损失发生时有效的版本),如有任何规定不足,则适用国际保险法律和惯例。

船体保险证书明确规定:“船舶价值:2,800,000 美元,保险金额:2,800,000 美元”,且没有关于和解赔偿时重新估值的协议。

因此,根据《2005 年越南海事法典》第 228 条第 2 款 c 项:“定值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同意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并按照保险价值用于结算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索赔的保险单”,本案中的保险服务属于定值保单,保险公司必须支付 280 万美元。

判决书共15页,作者仅对事件性质作了简要评述,并希望有机会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澄清。据悉,船东已于2018年11月2日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由律师吴克黎(越南物流协会——VLA)总结和综合——越南语-英语翻译:www.vantage-logistics.com.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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